非京籍人员在北京退休的社保新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及《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对于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
经批准调动: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三、在京退休条件
对于非京籍人员,若户口及档案都在外地,但有工作居住证,并一直在京缴纳保险和个税,符合以下条件后可在北京办理退休并享受北京养老待遇:
综上所述,非京籍人员在北京退休的社保规定主要围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地的确定以及在京退休条件展开。只要满足相关规定和条件,非京籍人员也可以在北京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