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无形财产性: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保护的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这些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具有物理形态,但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和法律意义。
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这意味着作品不能是抄袭或剽窃他人的,而必须是作者自己思想、感情或观念的体现。即使作品的水平低于已经出现的同类作品,但只要是自己创作的,就具有独创性。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这是一个广阔的领域,可以容纳各种形式的智力成果,但体力劳动的成果不属于这一范畴。
可复制性: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虽然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感情、观念的成果,但这些成果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如文字、图像、声音等,并且这些载体可以被大量复制。
合法性: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使具有上述特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合法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主体广泛性: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著作权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同时,未成年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内容丰富性和复杂性:著作权中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比较多。从人身权上看,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从财产权上看,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演绎权等。由于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不同的著作权内容又不尽相同,具有复杂性。
自动产生和保护: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大多对著作权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并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与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不同。
综上所述,著作权具有无形财产性、独创性、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可复制性、合法性、主体广泛性、内容丰富性和复杂性以及自动产生和保护等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著作权独特的法律属性和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