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时,申请人无需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后交纳,法院可以在执行回款中扣除。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执行申请费的交纳
无需预交:与诉讼案件不同,执行立案时,申请人无需向法院预交执行申请费。这一费用是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并在执行回款中由法院扣除。
交纳标准:执行申请费的计算标准根据执行金额或价额来确定。具体来说,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二、特殊情况下的执行申请费
和解协议:如果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由谁承担。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对于审判部门移送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收取执行申请费。
自动履行:在执行立案前或执行通知载明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法院可不收取执行申请费。
其他费用:如果案件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等其他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可从财产处置款中优先抵扣。
三、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需要按照上述标准交纳执行申请费。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时,申请人无需预交执行申请费,这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在执行回款中由法院扣除。如果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或产生其他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