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基本规则,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内容:
担保物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 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即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担保人免责:
- 如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将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务人物保优先与人保、物保无先后:
-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则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 不动产(如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时,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则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房地一并抵押:
-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未依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也视为一并抵押,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流押无效但可优先受偿: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但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不破租赁:
- 抵押权设立前,如果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债权、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
-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
放弃债务人抵押权导致优先权减免: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后,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
- 同一财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将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基本框架,为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和消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