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第三条是-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6-19 行政纠纷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第三条的内容是: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第三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这一条款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自认规则的规定,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或者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认可的行为。自认一旦作出,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对方当事人无需再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以直接将该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之外的另案中自认的事实,不应适用这一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