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手续和准备相应的材料。以下是根据相关规定整理的更改姓名所需的手续和材料: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 书面申请:由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若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 学校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 户口簿: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特殊情况:
- 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还需提供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签名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 未成年人姓名允许无理由申请变更2次,第3次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
- 书面申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单位证明:干部、职工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户口簿: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无犯罪记录证明: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签名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三、特殊情形下的姓名变更
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 需要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 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 提供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其他相关材料同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 需要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
- 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 提供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及再婚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增加曾用名
- 书面申请: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 户口簿: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证明材料:提供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 无犯罪记录证明:14周岁以上申请增加曾用名的,还需提供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签名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 18周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确有特殊原因且经严格审核后可予以变更。
-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申请姓名变更将不予受理。
- 未成年人第3次申请姓名变更、18周岁以上第2次申请姓名变更将不予受理。
- 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在准备更改姓名时,请务必了解并遵循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确保手续齐全、材料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