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理物业纠纷司法解释-滕德强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房产纠纷

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核心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针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以下是该解释中的几个核心要点:

  1.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合同无效的情形:

    •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上述情形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业主的责任:

    •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费用问题: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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