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通常不能随意去外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主要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里的“市”指的是县级市或不设区的市,而非地级市或设区的市。也就是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自己居住的区域到外地,必须事先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否则将违反规定。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批准离开前还需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在传讯时应及时到案,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如威胁、恫吓、引诱或收买证人。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将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于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会没收保证金,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情节严重的,则可能不允许再次取保候审,而采取监视居住或逮捕等措施。
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建议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如果确实有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情况,应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