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哪个法条-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行政纠纷

“谁主张谁举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该法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举证规则,意味着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具体来说:

  1. 原告的责任: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欠付货款,就需要提供欠条、合同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被告的责任:被告在应诉和答辩过程中,如果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否认或反驳,也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如果被告主张已经支付了货款,就需要提供支付凭证等证据来证明。

  3. 第三人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主张,同样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承担实体义务时,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也有责任调查收集证据。例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等。

综上所述,“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提出主张时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