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释隐瞒罪次数-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5-06-15 刑事辩护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数”的认定,这是一个在刑事案件中经常需要仔细辨析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实践经验,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数的认定,并非简单以转账次数为标准,而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多个因素来综合判断。

详细解答

  1. 次数认定的基本原则: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在个案把握中,不宜简单以转账次数为标准,以免打击面过大、处罚过严。
  2. 次数认定的具体方法:

    • 一般来说,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必须是一个独立行为,包括独立的主观故意、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以及独立的行为结果。
    • 如果基于同一个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或者连续为多起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多笔资金均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在同一地点集中将卡内资金连续转出、分流,以逃避追查的,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 为同一个上游犯罪行为人同一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分多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基于犯罪对象的同一性,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3. 特殊情况的认定:

    • 如果行为人明知卡内还有诈骗团伙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则应当与上述转移赌资的行为分别计算。
    • 在涉及可能提高量刑档次的次数认定时,应注意合理把握,充分考虑行为人的犯意是否同一、行为是否连续,以及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程度和可能性。
  4. 实例说明:

    • 假设行为人甲明知乙的网络赌场犯罪所得,按照乙的指令,将该笔资金在多个银行账号间来回转移并提现,虽然转账次数多次,但基于犯罪对象的同一性,一般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 若甲在帮助乙转移赌资后,又明知卡内还有其他诈骗团伙的赃款而予以转移,则这次转移应当与之前的转移赌资行为分别计算次数。

综上所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数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