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根据该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未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 根据该规则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同样违反了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根据该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这表明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并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综上所述,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这些要求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