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郭佳宁律师|法行宝
2025-06-13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核心内容是: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一系列具体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产品必须附带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是产品通过质量检测的法律凭证,证明产品已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了检验并合格。
  2. 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产品必须用中文清晰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追溯。
  3. 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 根据产品的特性和使用要求,若需要,产品必须标明规格、等级以及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且这些信息应以中文形式明确展示。
  4.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 对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等,必须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
  5. 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 对于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附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
  6. 特殊情况的豁免:

    • 对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因产品特性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法律允许不附加产品标识,但这类产品仍需通过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如果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停止生产销售以及罚款等处罚。因此,建议生产者和销售者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