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和二审生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 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 再审程序则是因为原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结果有错误或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做出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直接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
- 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定期限内(如二年内)提出。
审理的对象不同:
- 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 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则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裁判的效力不同:
- 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
- 再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可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可能需要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再作出裁判。特别是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
综上所述,再审和二审在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审理的对象以及裁判的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如果您对这些程序有更深入的问题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