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该法明确规定了需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情形,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需要将审核结果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组织评估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 该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需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的规定相一致。
- 明确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 规定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对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地方性法规):
- 该条例针对天津市内的企业,规定了需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情形,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等。
- 明确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在一年内完成。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 该指南是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科学推进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而制定的。
- 它为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与验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依据。
综上所述,清洁生产审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既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办法,也有地方性法规和具体的操作指南,共同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