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原则是:
合法行政原则: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且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同时,行政机关也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剥夺相对人权利或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合理行政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具体表现为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即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以及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对相对人权益的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应保密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听取相关意见;以及回避原则,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时限,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办理相关事宜。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信赖保护原则,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以及行政允诺应予兑现,即行政机关应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权责统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并具备相应的执法手段;同时,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六大原则共同构成了依法行政的基石,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高效性、诚信性和责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