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环保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具体来说,对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都按照一般性粉尘来征收环境保护税。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会按照相关规定的《施工扬尘产生、消减系数表》来核定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的排放量,并据此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具体的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标准。其中,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是通过月污染物排放量除以污染当量值来得到的,而月污染物排放量则是根据扬尘产生量系数减去扬尘削减量系数后,再乘以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来计算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那么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量将被视为污染物的排放量,并据此征收环境保护税。
总的来说,扬尘环保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而具体的税额计算则会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和相关的税额标准来确定。如果您有具体的税务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答,建议联系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