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证明并不是每个月都会自动生成的。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其开具主要基于纳税人的申请和特定的税收缴纳或退还情况。
具体来说,纳税人可以在以下情形中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当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后,或者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如果需要税收票证作为证明,可以当场或事后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如果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代收税款,并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但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的完税凭证,此时也可以申请开具。
纳税人如果遗失了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特定票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同样可以申请。
对于纳税人特定期间的完税情况,如果需要出具证明,税务机关也可以为其开具完税证明。这通常是对纳税人一段时间内纳税情况的汇总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情形。
因此,完税证明的开具并不是按月进行的,而是基于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和税收缴纳或退还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如果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作为某种证明或用途,可以根据上述情形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