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骨折未构成伤残,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但这一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与解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虽然该条款未明确提及精神损失费,但并未排除其可能性。
-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主要基于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特别严重精神痛苦。在交通事故中,即使受害者骨折未构成伤残,但如果事故给其带来了精神上的严重困扰或创伤,如长期失眠、焦虑、恐惧等,且这些精神损害有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佐证,那么受害者有权主张精神损失费。
实际判定因素:
- 法院在判定是否支持精神损失费时,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及后果。
- 如果侵权人存在严重过错,如酒驾、超速、违规变道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且这些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明显的精神伤害,那么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赔偿数额的确定:
-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量化标准。它主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裁量。
- 一般而言,在交通事故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可能会相对较低,但具体数额仍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骨折未构成伤残的受害者,如果因事故遭受了精神上的严重困扰或创伤,且这些精神损害有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佐证,那么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但具体能否得到支持以及赔偿数额的多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