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内容是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支付规定。具体来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条规定明确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有的经济权益,确保了她们在生育或流产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或医疗费用,女职工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