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格式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优先做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理由分析:
- 格式条款往往是提供方深思熟虑的结果,提供方有机会反复斟酌、设计格式条款,而对方只是被动接受方,并不参与条款拟定。因此,在格式条款有歧义、会引起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提供方更具可归责性。
- 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一方面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拟定条款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遏制格式条款提供方的道德风险,防止利用格式条款为对方“挖坑”“埋雷”等不诚信行为。
具体应用:
- 在实践中,如果依据“通常理解”,格式条款仍然有两种以上的解释,说明格式条款提供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可能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或者存在通过歧义条款吸引消费者、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或者不当利益之故意。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以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规则进行解释,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认定。
综上所述,当格式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应优先做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如果你在实际合同中遇到了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