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中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出庭是违法的。
在再审程序中,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出庭参与审理,确实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若存在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庭,显然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一种情形,这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
具体来说,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合法,这是确保审判公正、公平的基础。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一种形式,其成员应当全部出庭参与审理,以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若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出庭,不仅违反了审判程序,也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因此,在再审程序中,若发现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出庭,应当认定该审判活动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法律裁定。这样的裁定可能包括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等,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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