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强迫引诱容留罪司法解释-陈俭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刑事辩护

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组织卖淫罪

  1. 定义与认定:

    •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行为。是否设置固定场所、组织人数多少及规模大小,均不影响此行为的认定。
  2. 情节严重的情形:

    • 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及以上;
    • 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者累计达五人及以上;
    • 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
    • 非法获利一百万元及以上;
    • 造成被组织者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多次组织卖淫、组织卖淫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二、强迫卖淫罪

  1. 情节严重的情形:

    • 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及以上;
    • 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者累计达三人及以上;
    •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
    • 造成被迫者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使用极端残忍手段强迫卖淫、强迫卖淫活动持续时间较长等。
  2. 数罪并罚:

    • 若在组织或强迫卖淫过程中伴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将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1. 定义与认定:

    •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角色的行为,不以从犯论处。
  2. 情节严重的情形:

    • 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及以上;
    • 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者累计达五人及以上;
    • 协助组织跨境卖淫活动;
    • 非法获利五十万元及以上;
    • 造成被招募、运送者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 定义与认定:

    • 引诱卖淫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诱使他人卖淫;
    • 容留卖淫是指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
    • 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间牵线搭桥。
  2. 入罪标准:

    • 引诱他人卖淫即构成犯罪;
    • 容留、介绍二人及以上卖淫;
    • 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者卖淫;
    • 一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 非法获利一万元及以上。
  3. 情节严重的情形:

    • 引诱五人及以上或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
    • 引诱三人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者卖淫,或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
    • 非法获利五万元及以上;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多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五、其他相关规定

  1. 利用信息网络:

    •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与介绍卖淫罪并罚。
  2. 明知患病仍卖淫:

    •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 通风报信:

    • 相关行业人员为卖淫、嫖娼活动通风报信的,可能构成包庇罪或共同犯罪。

六、量刑考虑因素

  • 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次数、人数、非法获利数额、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酌定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总结与建议: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对于此类犯罪,法律有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