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贷款罪立案标准-张春良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经济纠纷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虚假贷款罪”这一具体罪名,但根据行为性质,可能涉及“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两者的立案标准有所不同。以下是具体分析:

  1. 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3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0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行为包括:

    •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
    •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如虚构身份、伪造财务报表等)。
      关键点: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贷款后逃匿、挥霍资金、用于违法活动等)。
  2. 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及上述立案标准第27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 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 其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关键点: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需证明欺骗手段与贷款发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造成了实际损失或严重风险。

实务建议:

  • 若涉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且主观上想非法占有资金,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 若仅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但无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 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如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资金流向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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