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有老年痴呆(如阿尔茨海默病)的人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这主要取决于立遗嘱时该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其所立的遗嘱就很难被认定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对于患有老年痴呆的人来说,他们的记忆力、判断力等认知能力会逐渐减退,这种减退的趋势通常是不可逆的。因此,在病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立的遗嘱就很可能是无效的。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徐某在2015年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之后病情逐渐发展。尽管他在2018年书写了三份自书遗嘱,但由于此时他可能已经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因此这三份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同样,老李的情况也是如此,由于他已经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生前所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患有老年痴呆的人在病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其所立的遗嘱很可能是无效的。因此,在立遗嘱时,应确保立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如果立遗嘱人患有老年痴呆或其他影响认知能力的疾病,建议在立遗嘱前进行专业的医学评估,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