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16岁之前参加工作工龄的认定”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招用工人时,工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这是企业招用工人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保障工人权益和合法用工的重要规定。该文件第六条明确指出:“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同时,第十三条也强调:“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对于未满16周岁就参加工作的企业工人,其参加工作时间应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尽管您可能在16岁之前就已经开始工作,并且档案中可能有当时劳动局签发的劳动合同,但在计算工龄时,仍然需要从您年满16周岁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针对您提到的具体案例,即您1987年12月参加工作时未满16周岁,现在到社保政务大厅窗口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要减去一年工龄的情况,社保局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未满16周岁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工龄,所以社保局在计算您的工龄时,会从您年满16周岁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从而可能得出需要减去一年工龄的结论。
至于您提到的当时签发劳动合同也有劳动局的盖公章,当时合法的问题,这确实反映了当时的历史情况和用工实践。然而,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用工制度的规范,我们现在需要依据最新的规定来计算工龄和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尽管您当时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在计算工龄时,仍然需要遵循现行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16岁之前参加工作工龄的认定问题,我们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来进行计算。如果您对社保局的计算结果有疑问或不满,建议您与社保局进行沟通协商,或者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解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