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一条原文-高鹏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其原文如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详细解释:

  1. 紧急避险的概念:

    •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2. 紧急避险的条件:

    • 起因条件: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且该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臆断的。例如,面对真实的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他人的不法侵害等。
    • 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即已经出现又尚未结束,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如果危险尚未出现或已经结束,则不适用紧急避险。比如,在火灾已经扑灭后,再破坏他人财物以“避险”就不符合时间条件。
    • 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不是危险的来源。例如,不能为了躲避他人的追打而直接伤害追打者(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可以破坏路边的非必要财物以阻挡追打者。
    • 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即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如果避险意图不正当,如为了报复或谋取私利而“避险”,则不构成紧急避险。
    • 限制条件:只有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即避险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比如,在能够逃离危险现场的情况下,选择破坏他人财物来“避险”就不符合限制条件。
    • 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例如,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破坏他人价值较低的财物是合理的,但如果为了保护自己的一点小利益而破坏他人价值巨大的财物,则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 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意味着,对于某些特殊职业的人员(如警察、消防员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即使面临个人危险,也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逃避责任。
  3. 紧急避险的效力:

    • 不负刑事责任: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认可。
    • 超过限度的责任:如果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尽管避险行为本身是为了保护更大的权益,但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构成了对另一较小权益的不当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由于避险行为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更大的权益,因此在量刑时会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

举例说明:

  • 假设某人驾驶车辆在山区行驶时,突然遇到山体滑坡,前方道路被阻断,且后方有落石不断滚落。此时,该驾驶员为了躲避落石和山体滑坡的危险,不得已将车辆驶入路边的一块农田(该农田属于第三人所有且价值较低),从而避免了车辆被落石击中和被山体滑坡掩埋的危险。在此情况下,该驾驶员的行为就构成了紧急避险,因为他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较大的权益)而不得已损害了第三人的农田(较小的权益),且该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总结与建议:

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临无法避免的危险时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然而,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度。如果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或不符合其他条件,就可能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面临危险时,应尽可能保持冷静和理智,评估各种避险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选择最优方案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有任何关于紧急避险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