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给对方花的钱能要回来吗-赵婧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婚姻家庭

恋爱期间给对方花的钱,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要回来的,但并非所有情况都能要回,具体取决于给付时的性质与目的。以下是从不同角度的详细分析:

可以要回的情况

  1.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

    • 分析:当双方基于结婚的目的给付大额现金或财物时,这可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若最终未能结婚,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例如,为了筹备婚礼而给予的大额现金或贵重财物,若双方分手,则该笔款项或财物通常可要求返还。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此情况下,未结婚即视为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要求返还。
  2. 借款性质的现金交付

    • 分析:若在交付现金时,双方明确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并有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能证明这是借款关系,那么出借方可以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借款方偿还该笔现金。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 不当得利

    • 分析: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为另一方支付了明显超出普通赠与范畴的大额款项,且这些款项并非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或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那么这些款项可能被视为不当得利,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
    • 法律依据: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在此情况下,赠与方因受赠方的不当得利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返还。

难以要回的情况

  1. 一般性赠与

    • 分析: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给予对方的小额现金或财物,通常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这种赠与一旦交付,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例如,情人节红包、生日礼物等小额现金或财物赠与,均属于此类情况。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在此情况下,一般性赠与已交付且无特殊情形,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
  2. 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的现金或财物

    • 分析:如果现金或财物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消费,如一起旅游、吃饭、租房等支出,这些费用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生活成本,并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掉。因此,这类现金或财物通常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 法律依据:共同生活消费属于双方共同的行为,且费用已消耗,无法恢复原状,因此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

特殊注意事项

  • 保留证据:在处理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时,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款协议等。这些证据在日后可能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 明确意图与沟通:在转账或赠与财物前,应明确自己的意图,并尽量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对方确认。这有助于避免日后因误解或记忆不清而产生的纷争。
  • 理性消费与赠与:恋爱期间应保持理性消费观念,避免超出自己经济能力范围的支出。同时,在赠与财物时也应量力而行,避免因过度赠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总结与建议: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应谨慎对待,明确性质并保留相关证据是避免日后纠纷的关键。在涉及大额资金或重要财物时,建议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赠与、借款或其他法律关系的性质,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