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条例实施细则-李宗习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公司事务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条例背景与目的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是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而制定的。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确保各类经营者能够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审查范围与主体

  1. 审查范围:包括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2. 审查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标准

条例明确了四大类审查标准,具体包括: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如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商品或服务、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等。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政策措施不得限制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标准或补贴等。

  3. 生产经营成本:政策措施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财政奖励或补贴、要素获取等方面的优惠,以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4. 生产经营行为:政策措施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等。

四、审查机制与程序

  1. 审查阶段: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审查;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审查。

  2. 听取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还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3. 审查结论:按照审查标准评估对公平竞争的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若政策措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特定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4. 保密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五、监督保障与法律责任

  1. 监督机制: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2. 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

  3. 法律责任:若起草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实施日期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全面了解《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实施细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