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鉴定还是伤残鉴定-杨海霞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劳动纠纷

工伤鉴定在广义上既包含了劳动功能鉴定,也与伤残鉴定有紧密联系,但更准确地说,它主要指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这一鉴定过程会涉及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即通常所说的伤残等级)的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等原因,导致劳动与社会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时,为享受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本人或其亲属的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订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这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通常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最重)到十级(最轻)。这一评定直接关联到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认定和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这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的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分为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三个等级。这一评定对于确定工伤职工是否需要护理依赖以及护理依赖的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关系

  • 联系:劳动能力鉴定中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实际上就是伤残等级的评定。因此,在广义上,可以将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这一部分内容视为伤残鉴定。

  • 区别:伤残鉴定通常更侧重于对工伤职工身体损伤程度的评定,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一个更综合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了伤残等级的评定,还包括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评定,以及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辅助器具配置等事项的确认。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

  1. 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或停工留薪期满时,应及时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 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有资质的医学专家进行鉴定,根据国家制订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3. 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所在单位。

  4. 复查与再次鉴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主要指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它包括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即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评定。这一鉴定过程对于确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护理依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