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要回吗-孙富强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婚姻家庭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要回,主要取决于赠与的性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一般性赠与

    • 定义与性质:一般性赠与是指基于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等目的而进行的赠与,如日常送的小礼物、请吃饭看电影的花费、小额的红包等。
    • 能否要回:一般不能。因为这些赠与行为一旦完成,财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此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完成,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不得随意撤销。
  2.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性质)

    • 定义与性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通常指的是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大额礼金、贵重首饰等,具有明确的婚姻缔结目的,如购房、购车、支付大额彩礼等。
    • 能否要回: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 附条件的赠与

    • 定义与性质:附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行为附带特定条件,如“若通过某项考试则赠送某物”或“以结婚为目的”等。
    • 能否要回:若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物。但需有明确证据证明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例如,若赠与房产时明确约定了以结婚为目的,但最终双方未能结婚,则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并要回房产。
  4. 可撤销赠与的财物

    • 情形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能否要回:赠与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例如,若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方需履行一定义务,而受赠方未履行,赠与人同样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5. 特殊情况

    • 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若赠与人能证明赠与是在受赠人的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下进行的,有权要求返还。
    • 借贷性质的财物:若赠与人本意是借款且能提供充分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等),则有权要求受赠人偿还借款。此时,财物的性质并非赠与,而是借贷,因此赠与人(实际为出借人)有权要求返还。

总结与建议: 恋爱期间的财物交换需谨慎对待,应明确赠与意图并保留必要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例如,若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且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则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若赠与为一般性赠与或附条件的赠与但条件已成就,则赠与人一般无权要求返还。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