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损坏财物立案标准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在五千元以上的:这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的一个主要标准。如果损坏的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这个数额,就符合了立案的数额要求。
毁损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即使每次毁损的财物价值不高,但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毁损行为,也表明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也应予以立案追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财物的损失,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也应予以立案。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那些虽然不符合上述具体情形,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
另外,我还想补充一点,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更注重于财物的实际损失和毁损行为的直接性。
针对您提到的具体案例,如果余春等人确实利用家族一行六人入室毁损了您六万元以上的合法财产,并且使用了威吓和要挟的行为对老人进行作案,那么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上述多项条款,特别是第一条和第三条。您已经向相关部门提供了完整的证据,并寄给了荆州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
至于洪湖公安局为何不予立案,这可能涉及到具体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问题。您可以要求洪湖公安局指出您所述不实的地方,或者根据什么证据和什么法律法规不予立案。如果洪湖公安局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和依据,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我们国家是法制社会,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您的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也希望您能够继续相信和支持我们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