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相关劳动法规,气温超过35℃时,用人单位需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劳动者权益,具体规定如下:
高温津贴发放义务
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时,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如广东省为300元/月,北京市为180元/月),且不得以实物替代。
工作时间调整要求
劳动保护措施强制条款
用人单位必须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
违规法律责任
若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将面临:
实务建议:劳动者应保留考勤记录、工作场所温度证明等证据,若权益受损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需建立高温作业管理制度,定期自查合规性。如有具体案例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