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刘荣刚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下是对这三个原则的详细解释和适用情况分析:

  1. 过错责任原则

    • 含义:这是医疗损害责任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它指的是在诊疗活动中,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自身遭受了损害,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如果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导致术后感染等严重并发症,患者就需要证明医生的过错行为、所受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进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含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法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具体情形:
      • 违反诊疗规范:如医生未按规定对药品进行查对,给患者使用错误药物导致不良反应,即视为有过错。
      • 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病历,可推定其有过错。
      • 病历资料问题:如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同样影响对医疗行为的判断,从而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意义:过错推定原则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 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 含义:对于某些特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如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导致患者损害的,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只要这些产品存在缺陷或血液不合格,并导致了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医疗产品缺陷和不合格血液导致的损害。
    • 示例:如患者因使用了有缺陷的心脏起搏器导致身体严重不适,无论医疗机构和厂家是否有过错,患者都可要求赔偿。若患者先向医疗机构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有责任的厂家追偿。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补充说明:

  • 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除了上述三个主要归责原则外,还可能涉及公平责任原则。虽然不常见,但在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作为补充,用于处理特殊医疗损害案件中的责任分配问题。
  • 在实际操作中,患者应积极收集证据,了解自己的权利;医疗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