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若打算自己成立物业(这里主要指的是成立业主委员会来行使物业管理相关职责),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以下是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条件: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其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如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愿意为小区的公共事务付出时间和精力,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无利益冲突: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以避免利益冲突。
无不良行为记录:无索取、非法收受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及利益的行为,无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无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提出申请:业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组织筹备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公示筹备组成员: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完成筹备工作: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包括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网络实名投票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特殊情况下的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如果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如期换届改选,可以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来行使相关职责。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方式、成员条件等也有相应规定,但通常也是由业主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等组成。
五、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将履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职责,并接受业主和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综上所述,业主成立物业(即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如果您所在的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并且您和其他业主有意愿成立业主委员会来行使物业管理相关职责,建议按照上述程序积极推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