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谁批准-符艺腾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行政纠纷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后,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施行。

二、报批程序

  1. 提出法规案: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等主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2. 审议与表决:法规案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后,由设区的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表决通过。
  3. 报送审批:表决通过后,将法规草案及说明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4. 省级审批: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5. 公布实施: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三、报批意义

  1. 维护法制统一: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批,可以确保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 提高立法质量: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审批过程中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有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立法质量。

四、特殊情况说明

对于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它们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涉及上述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此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依照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行使相关权力,其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指导,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