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曾又坤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此罪。

  1. 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无论其是否具有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资格。但需注意,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非法金融机构不构成单位犯罪,只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1. 故意内容:行为人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谋取利益的目的并非本罪的必备要素,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重要的是,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
  2. 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其他诈骗类犯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客体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特别是金融信贷秩序。

  1. 金融管理制度:存款作为一种信用行为,应存入金融机构并由其保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背了这一原则,破坏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秩序。
  2. 金融信贷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干扰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进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达到了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个特征:

  1. 非法性: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例如,擅自开展“投资理财项目”等。
  2.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不特定对象参与。
  3.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常见的是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年化收益率。
  4.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里的“不特定对象”指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不受身份、职业、年龄等因素限制。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还需满足一定的数额及情节要求,例如:

  • 个人非法吸收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 个人非法吸收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对象150人以上;
  • 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总结与建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明确且严格。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应非常谨慎,以确保公正和准确。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曾又坤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领域),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程序和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