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构成要件-赵海洲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刑事辩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证明案件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罪责的重要物证,掩饰、隐瞒这些所得及其收益,会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使司法机关难以正常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活动。例如,若某人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这将干扰司法机关对盗窃案件的侦查和追缴工作。

二、客观要件

  1. 行为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中,“犯罪所得”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则指利用这些赃款、赃物获得的利益,如存款利息、运营收入等。

  2. 行为方式: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体包括:

    • 窝藏: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所。比如,将盗窃来的财物藏在自己家中或朋友家中。
    • 转移: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从一个地方搬运到另一个地方,以抗拒司法机关追缴。例如,将盗窃来的车辆从一地开到另一地藏匿。
    • 收购:以一定价格用货币换取犯罪所得或其收益。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盗窃来的珠宝。
    • 代为销售:代犯罪人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卖出。例如,帮助盗窃犯销售盗窃来的手机。
    • 其他方法:如通过交易、投资、理财等方式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或将其混入合法财产中,使司法机关难以分辨;还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较为常见,如废品收购站、二手交易市场等单位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对于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例如,某废品收购站明知是盗窃来的金属而予以收购,该收购站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可能构成此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

  • 确切知道:指行为人明确了解其所处理的财物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比如,盗窃犯明确告诉行为人某财物是盗窃所得,行为人仍然予以窝藏。
  • 应当知道:指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经验,行为人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意识到该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有所怀疑但仍然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例如,行为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财物,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是赃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和处罚,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以及犯罪所得的价值等因素。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