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定了哪些垄断行为-许兵晨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公司事务

《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垄断行为:

  1. 垄断协议

    • 定义: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种行为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来限制市场竞争,以达到控制市场、获取超额利润的目的。
    • 表现形式:
      •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例如,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约定共同提高产品价格,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例如,生产商要求经销商必须按照其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自行降价。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指具有这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 认定因素:包括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
    • 常见行为: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倾销)。
      •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价格歧视、限定交易、搭售等其他滥用行为。例如,一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购买其产品的客户必须同时购买其另一款产品,否则就不提供优惠价格或拒绝交易。
  3. 经营者集中

    • 定义: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并能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
    • 审查结果: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集中并非都是违法的,但需要进行审查以评估其是否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审查结果包括允许集中、附条件允许集中、禁止集中三种。涉嫌的违法包括程序上的违法(如应当申报而不申报)和实体上的违法(如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例如,两家大型企业合并后,如果市场份额过大,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就需要经过反垄断审查。
  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定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基于行政力量产生的,与基于经济力量滥用的垄断行为有本质区别。
    • 行为表现:
      •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如设置关卡、提高检验标准等。
      •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例如,某地方政府规定,只有本地企业才能参与某项目的招标,这就排除了外地企业的竞争机会。

法律背景与建议:

《反垄断法》的出台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企业而言,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实施垄断行为,以免面临法律制裁和声誉损失。同时,企业也应当积极关注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行为,及时发现并举报可能的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如果您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任何与垄断行为相关的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