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规定-张梦思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劳动纠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与主体资格:

    • 该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也参照此通知执行。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基础。
  2. 劳动关系的确立条件: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当上述条件同时具备时,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视为成立。
    • 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服务证);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如表单、报名表);
      • 考勤记录;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 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争议中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3. 补签劳动合同的规定:

    • 对于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 若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若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4. 特殊规定与责任承担:

    •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益。
    •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非法发包来逃避用工责任。
  5. 争议解决: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解决劳动关系争议的主要途径。

举例说明: 假设小张在一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私营企业工作,他从事的是该企业业务的核心部分,并接受企业的劳动管理,领取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小张与该企业之间也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发生争议,小张可以凭借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凭证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入职时应尽量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妥善保存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凭证,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以备不时之需。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同时,应避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以及非法发包等行为,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两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 如果用人单位非法发包或逃避用工责任,将可能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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