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钟欣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刑事辩护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范畴不仅限于这些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还包括受委托代表单位从事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如聘任的职业经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在于这些人员需具备在该类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属性,具有一定的管理性,但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例如,国有企业的采购部经理,虽然可能不是正式在编人员,但因其负责采购这一公务活动,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会损害国家利益,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动机不影响定罪,无论是为了自身利益还是亲友利益,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明知将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经营会损害企业利益,但出于亲情考虑仍故意为之,即构成此罪的主观要件。
  3.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这些单位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其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破坏了这些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本罪也侵犯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但主要是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例如,某国有企业负责人以高价从亲友处采购商品,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即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权益。
  4.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以下三种行为之一,且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盈利业务指正常情况下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业务。例如,国有建筑企业将预计盈利的工程项目交给亲友经营的建筑公司,导致本单位失去盈利机会。
      •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判断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需结合市场行情、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如国有商场采购人员以高于市场两倍的价格从亲友供应商处采购商品,大幅增加成本,减少利润。
      •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采购的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例如,国有制造企业采购主管向亲友经营的原材料供应单位采购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原材料,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
    •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一般是指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因上述行为导致企业破产,即构成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综合分析: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它不仅损害了国有单位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该罪,必须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确保每个要件都得到充分证明。对于构成该罪的行为人,应依法严惩,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类似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