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23条原文-赵正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原文如下: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条款核心内容解析:

  1. 核定义务与期限

    • 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需及时核定(情形复杂时最长30日,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核定后需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需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支付保险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 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

    • 若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还需赔偿被保险人/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利息、维权成本等)。
  3. 禁止非法干预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阻止保险人赔付,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实务意义: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人处理理赔的时效要求、违约责任及对第三方干预的禁止,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及时获得赔付,避免保险人拖延或拒赔。若您在理赔过程中遇到保险人超期未核定、拒赔或第三方干预等情况,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