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物业费与空置房的规定,核心结论如下:
空置房仍需缴纳物业费,但部分地区允许协商减免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需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法律未规定空置房可免缴物业费。物业服务针对的是公共区域和共有设施的维护,不因房屋是否空置而减少服务成本。但部分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允许业主与物业协商减免部分费用,具体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未入住≠可拒缴物业费,但可主张权利
若业主以“未入住”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并可能要求支付违约金。但若物业未履行合同义务(如卫生差、安保不到位),业主可主张减免费用或要求赔偿,需留存证据(如照片、沟通记录)并通过诉讼或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下的减免可能性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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