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李阳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行政纠纷

结论前置:关于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主要涉及刑事诉讼领域,旨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以下将从非法证据的界定、排除程序、特殊情况处理以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刑讯逼供不仅违反了法律程序,也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供述必须予以排除。

  2.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样,这些非法方法也侵犯了证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们提供的证言或陈述可能不真实或不可靠,因此也应予以排除。

  3.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虽然物证、书证本身可能具有客观性,但如果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那么这些证据也应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则应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1. 申请主体与时间:

    •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 申请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2. 证明责任与调查:

    •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应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
    •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特殊情况处理

  1. 重复性供述的排除:

    •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后,其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原则上应一并排除。
    • 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形,如更换侦查人员后自愿供述,或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权利后自愿供述的,则可不排除。
  2. 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

    • 通过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 若使用此类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法庭应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可在不暴露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举证、质证,并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后当庭宣布结果。

四、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未直接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均确立了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并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形和程序。

  1. 民事诉讼:

    • 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严重侵害他人隐私的偷录、偷拍等证据可能被排除。
  2. 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形和程序,如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以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行为后或诉讼中自行收集的证据等,均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法律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同时,各司法机关也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