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如何认定-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主要涉及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及数额标准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认定解析:

  1. 犯罪主体:

    • 特定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如情人、长期交往的朋友、有共同经济利益的伙伴等)。这些关系人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可能利用其影响力进行受贿。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者:指曾经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现已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者。他们可能利用原职务形成的影响力进行受贿。
  2. 客观行为:

    •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行为人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促使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利用其影响力,让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提供职务上的便利。
    • 利用便利条件: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影响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便利条件可能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影响力,使得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受到制约或影响。
    • 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人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等)。收受方式多样,包括直接收受和通过第三人转达收受等。
  3. 主观故意:

    • 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正性,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明知请托人所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仍然利用其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即构成直接故意。
  4. 数额标准: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形的(如曾因贪污、受贿受过处分等)也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时,还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 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受贿的处理:如果关系密切的人代为转达请托事项并收受财物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关系密切的人收受了财物仍按要求利用职务便利的,均构成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对关系密切的人受贿行为知情或参与的处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事先知道或事后参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的,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或受贿罪。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处理: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在任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法律建议:

  • 对于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 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他们利用影响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程序和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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