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周晓宇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合同纠纷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要件

  1. 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

    • 恶意指的是合同双方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这种明知既可以是明确知道行为的后果,也可以是应当知道但因疏忽或放任而没有认识到。简言之,双方都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但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举例:甲和乙都清楚某块土地已被抵押给银行,甲为了逃避债务,与乙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土地买卖合同,将土地过户给乙,导致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在此案例中,甲和乙即存在主观上的恶意。
  2. 双方当事人存在通谋

    • 通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非法目的,并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这一目的。双方在主观上相互沟通、达成一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 举例: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投标方与招标方私下勾结,投标方给予招标方负责人好处费,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之后通过偷工减料等方式获利。这体现了双方的通谋行为。

二、客观要件

  1. 当事人实施了互相串通的行为

    • 串通行为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表现为双方虽未明确交流,但通过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 举例:公司股东A和B为了侵吞公司财产,A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让给B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这看似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但实际上是双方恶意串通的结果。
  2. 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 这种损害既可以是现实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可能发生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既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非经济上的(如名誉损害等)。损害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利益(如国有资产的流失)、集体利益(如集体企业的财产损失)以及第三人利益(如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 举例: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自己的主要财产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这就损害了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
  3. 合同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 尽管恶意串通的合同在形式上可能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视为无效合同。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的,即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恶意串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判断合同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1. 交易背景:审查合同签订的市场环境、交易主体关系等,判断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商业逻辑交易。
  2. 交易目的:判断合同目的是否正当合理,如规避法律义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则更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3. 交易过程的合理性:分析合同签订、履行过程是否符合商业习惯,如款项支付、货物交付等是否异常。

总结与建议: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构成要件、有效证据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怀疑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