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立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详细归纳:
一、立案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具体来说,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有犯罪事实:
- 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是确实发生的,而非虚构或臆想的。
- 犯罪事实既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包括犯罪既遂形态。
- 必须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这些证据可以是初步的证据,但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但如果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立案。例如,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形。
- 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判断该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符合管辖规定:
- 刑事案件必须由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立案处理。不同的司法机关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管辖权。
- 例如,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贪污贿赂犯罪等特殊类型的案件则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 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 犯罪人的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立案的程序
立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相关人员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与实际情形有出入,即使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即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制作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控告人。
四、立案的监督
立案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 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 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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