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处理依据-江宗珉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经济纠纷

当企业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时,处理依据主要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步骤和依据:

一、对于纸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1. 作废发票:如果开具纸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2. 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若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对于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三、特殊情况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如果企业存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但相关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企业可以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若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如适用);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如适用);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其中,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综上所述,企业在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合规性并降低税务风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或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