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事由-王志伟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合同纠纷

合同无效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合同主体不合格: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这些人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例如,一个6岁儿童独立签订的购买昂贵玩具的合同即为无效合同。
  2. 意思表示不真实:

    • 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类合同中,双方并不打算真正履行,而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真实的交易目的。比如,为逃避税收而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中,用于备案的低价合同(阳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
    •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在此情况下,合同同样无效。但需注意,若仅存在欺诈、胁迫但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非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法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合同内容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会导致合同无效。但需注意,这里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例如,无资质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过,某些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需具体判断。
  4. 违背公序良俗与损害公共利益:

    •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合同内容和目的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代孕合同等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若合同内容或履行结果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类合同亦属无效。因为社会公共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损害行为均不被允许。
  5. 恶意串通: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例如,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此类合同自始无效。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类合同虽表面看似合法,但实质上是非法的,因此也属无效。例如,通过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来掩盖走私行为等。

法律后果与建议:

  • 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双方需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或进行折价补偿。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时则需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存在疑问或不确定的地方,应及时向我咨询,以避免因上述事由导致合同无效,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如有任何合同纠纷或法律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