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询问的《保险法》第十七条原文,以下是详细解答:
《保险法》第十七条原文: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条款解析:
适用范围:
- 此条款主要针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保险人预先拟定、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如免责条款、理赔条件等。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保险人需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并解释合同内容,确保投保人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后果。
- 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需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显著提示,如加粗、标红、单独列示等,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 保险人还需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确保投保人真正理解。
未履行说明义务的后果:
- 若保险人未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这意味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能依据该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操作建议:
保险人:
- 在签订保险合同前,确保投保人收到并理解格式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
- 采用显著方式提示免责条款,如加粗、标红、单独列示等。
-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后果,必要时可留存录音录像等证据。
投保人:
-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部分,确保理解其含义和后果。
- 对于模糊或不清楚的条款,主动向保险人提问并要求解释清楚。
- 留存保险合同、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权。
典型案例:
- 某投保人购买意外险,合同中含“高空作业(2米以上)免赔”条款,但保险人未加粗或口头说明。投保人从事1.5米高处作业时受伤,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法院判定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败诉,因保险人未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的内容和实务操作。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