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原文-张振锋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原文内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款解读与扩展说明

  1. 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点

    • 核心意义: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非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以未签订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 实际应用: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即构成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如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等。
  2. 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

    • 核心意义: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是为了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据可查。
    • 职工名册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这些信息对于确认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等具有重要意义。
  3. 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 未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还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 对劳动者的影响: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或名册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可能导致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或具体内容,从而影响其权益的维护。

实际应用建议

  •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建立完善的职工名册制度,确保名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定期对职工名册进行更新和维护,以反映最新的用工情况。
  • 对劳动者的建议:

    • 在入职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或名册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积极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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